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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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英语:social group),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指彼此互动的两个或更多的人构成的团体,且作为该团体的成员互相有着相对确定的期望和义务,团体成员内部存在一种被普遍认同的身份。按照此定义,社会本身即是一个大的社会团体,由无数个小型社会团体所构成。多指以文化、学术或公益性为主的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之自由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已被视为基本人权。

社会团体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法人资格者,称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之组织体)、“公法人”(依公法设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并为法人之一种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

团体类型

第一团体,是以亲密的亲属、家庭或朋友为基础组成的团体。他们之间具有强烈的情感纽带、持久的职业和持久的亲情。

第二团体,是以基本人口组成的团体, 成员关系更加的制度化、公众化。 他们之间有着很弱或者更少的感情纽带,并不是永久性的,当有着基本的目标或者面对面的关系就可以,但并非是必不可少的。例如:一家公司内的朋友团体。

各地社会团体

在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列三类机构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

  •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会团体”外以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国商会另有规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还有其他具体规定,如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在香港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约束。香港主权移交之前,新成立的政团需要向政府通知社团成立,其后临时立法会通过修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须在成立后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有关申请表格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社团名称及宗旨等资料。而申请社团注册毋须缴费。

在中国台湾,依《民法》第45条、第46条,社团依其性质可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及“公益社团法人”两类,前者即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如公司、银行等;后者则系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如农会、渔会、工会等人民团体。另外,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团从事一定目的组织,法律学说亦有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极同社团法人之事实,固有需保护之必要,因此有主张类推适用社团相关规定者。而依《人民团体法》的规定,社会团体属于人民团体三种类型之一,指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慈善、体育、联谊、社会服务或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之团体。同时依据该法之规定,人民团体的成立必须有年满二十岁且具权利能力的发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