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管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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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管辖事项(domestic jurisdiction,matters of),没有经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规定为牵涉到一个国家的国际义务因而可以由该国家自由处理的事件,即“一国的内政 ”或“一国的管辖内事件”。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 ”,则行政院应不必作解决该争端的建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这种规定都是把一些事项保留给各国自己处理,不容国际组织干涉。

  《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都是就本组织的权限问题作出的规定,只是说,凡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联或联合国都不得干涉。但这种规定当然也应被理解为,凡是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得干涉。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在《国际联盟盟约》前早已存在。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宣称:“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这使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含义更加明确。

  但是,遇到具体问题时,什么是国内管辖事项,什么不是国内管辖事项,仍然可能引起争论。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什么是国内管辖事项也在不断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