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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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territorial planning),对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地域空间进行开发和整治的建设总体部署。国土包括陆域和海域的地表、地下和上空,是由各种自然要素或人文要素所组成的物质实体。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前提,国土是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从事各种活动的场所,国土又是环境。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和集约度;而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会对环境产生各种影响,需要对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土规划即对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进行全面安排和总体布局,使经济活动和人口的布局与资源开发、环境整治在地域空间上相互协调。

国土规划的性质、内容和方法与狭义的区域规划基本相似,均属以建设布局的综合协调为中心内容的地域空间规划。国家由不同的区域所组成,全国各个地区的区域规划可组合成为全国性的国土规划。国土规划既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区域性的,后者在实质上就是区域规划。因此,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这两个概念有时可相互通用。例如日本、法国等称国土规划,联邦德国、英国、苏联等称区域规划。中国自1981年设立国土管理机构以来,已在不少地区开展国土规划工作,有时将一定地区范围的国土规划简称为区域规划。但是目前中国的国土规划比20世纪50年代以工业和城镇布局为主的区域规划内容广泛、全面,也不同于当前各国一般所理解的区域建设规划内容。在国土规划中,与国土整治有关的土地利用、自然改造、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比区域规划内容更为突出,更加侧重于从全国的角度,对各地区的开发和建设进行综合协调的全面规划,既要明确全国开发建设的重点地区,以利于提高宏观经济效益,又要注意扶助贫困地区振兴经济,并对工业和城市高度密集地区进行合理的疏导和扩散,以缓解区域发展和人口分布不平衡造成的矛盾。国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比区域规划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