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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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fundamental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国家基本权利久经国际法确认,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源出于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然权利同样是一种天赋权利。按照现代国际法,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不是自然法,而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否认国家的这些基本权利就等于否认国家的主权。

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例如独立权,现在不仅指一个国家的政治上的独立和不受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而且指国家经济上的独立和不受外国掠夺和剥削的权利。平等权,过去主要指法律上的平等或形式上的平等,现在则更指实质上的平等,即在公平互利基础上的平等。自卫权,过去含义比较广泛,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实行自卫缺乏一定标准,因此常被一些国家滥用,作为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确认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会员国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以前,才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而且“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