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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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常也被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称《罗马规约》,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09年6月,规约缔约国达到108个。智利于2009年9月1日成为第109个缔约国,另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此规约。规约规定了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

历史

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1998年7月17日,在21个国家弃权的情况下,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获得通过。反对这一条约的有7个国家,由于是一次无记录表决,所以没有把投反对票的国家记录下来。但是有3个国家陈述了投反对票的理由。如中国认为,授给预审分庭来制约检察官的主动行动的权力还不够,同时,规约的通过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决的方式。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批准情况

至2009年6月,已经有10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

另外还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规约条款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避免采取“可能损害条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2002年,美国和以色列取消对罗马规约的签署,这意味着他们再无意成为缔约国,这样他们就不必因曾签署规约而负有任何法律义务。

布隆迪根据第127条退约,在2016年10月27日给予退约通知,菲律宾也在2018年3月17日给予了退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