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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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international plant-engineering contract),指承包人承包另一国家发包人(业主)所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承包人按期完成,发包人按期验收,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发包人可把工程包给一个承包人,也可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人承包,也可交由一个承包人总包。承包人一般是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它们在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条件下,可将承包工程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工程承包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分包人只对总包人负责。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某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以及提供技术、原材料、动力、机器、设备、人员培训、资金和劳务等等。不同种类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根据承包公司所负法律责任不同,可以分为分项承包、半统包、统包(又称交钥匙)、保产(又称产品到手)等方式;也可按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固定包干价”(或称总包价)、“固定单价”和“成本加运费(酬金)价”等形式。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国际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国际常规和习惯作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自70年代以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十分活跃,国际工程承包公司不仅在发达国家,就是在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伊拉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也发展十分迅速。在工程承包项目方面,60~70年代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项目;80年代开始,承包项目转向“技术密集型”的成套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先后成立了一些对外承包公司,在同第三世界开展的包括工程承包、国际劳务合作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中,带有互相援助的特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涉及面比较广,特别是从工程开始到完工转交的长期合作过程中,往往由于物价变动、增加额外支付费用、延期完工或迟延支付报酬等,影响双方当事人利益。因此,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对影响合同内容的各种因素都详加规定,篇幅一般较长,有的长达几百页甚至千页以上。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形式和结构

主要分为两种:①以招标-投标方式成交时,由“合同文件”构成承包合同;②以委托协商方式成交时,则签订单一的承包合同。如系政府间委托,可以由两国政府签订协议,各自选定执行单位,由双方执行单位根据政府间协议签订工程实施合同;也可以由政府直接委托承包公司,协商谈判签订工程实施合同。

合同文件

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成交的“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接受投标的函件、图纸、技术规范或标准、工程量及价格表、合同协议书,以及从工程发包到最后签署协议期间经双方确认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表达共同意思的各项文件。其中主要的是:①投标须知。规定投标有关事项,是投标指南。②合同条件。规定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公司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文件,是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又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一般条件又称通用条件或总条件,是一般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业主单方面拟定,承包人投标时作为报价的条件之一,签订合同时不必另行起草。特殊条件是适应具体工程需要的、在一般条件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所作的增删和修改。③投标书。由业主拟定格式和内容,通常有正文和附录两部分。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书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协议书。投标人中标后,同业主(发包人)签订的合约,其内容和格式也由业主拟定,但可商洽修改。它是签订正式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志。

合同条件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见到的“合同条件”有两种:①国际合同条件,如《土木工程建筑(国际)合同条件》(1977年3月第3版)。它是由总部设在海牙的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编写,并由美国总承包商协会、美洲国家建筑工业联合会和国际亚洲和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联合会的同意,并由上述机构推荐适用于各种国际招标工程的承包合同。②国家合同条件。一些国家参照“国际合同条件”文本加以增、删、修改而制定的本国的“合同条件”,一般比较注重本国业主的利益。伊拉克、利比亚、科威特、加纳等国都制定了“国家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的基本部分包括:监理工程师(亦可由发包人本人充任)及其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条款,转让和分包条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条款,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承包人监督条款,工程保护条款,保险条款,试验条款,停工条款,推迟竣工条款,误期竣工罚款条款,竣工条款,维修条款,工程变更条款,承包人索赔条款,支付条款(包括预付款、临时结算、支付期限、迟付加息、货币和兑换率、最终结算等),承包人违约条款,业主(发包人)违约条款,仲裁条款,特殊风险条款,等等。

承包合同

以委托协商、谈判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在结构上,组成的文件较少,其内容主要的都规定在合同本文的条款中。在长期国际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些格式合同,有英国化学工程师学会1968年制定的“合同格式”,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专家和转包商协会联合会、机械工程师学会、电气工程师学会所制订的“合同格式”;美国建筑师学会、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订的“合同格式”等。从合同内容繁简分,基本上有两种形式:法国或欧洲式合同,篇幅较小,只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其余内容适用其本国民法典中的有关条文;美国式合同,内容详细,将预期可能发生的情况和有关条件都规定在合同中。

承包合同的主文包括: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价金的计算,付款方式,关于技术图纸的使用和保密,关于性能保证,对工程的保证,关于罚款或违约金,以及合同的修改、中止、人力不可抗力、保险、争议的解决等。

法律适用问题

无论是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还是合同内容的效力问题,一般都受工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支配。一旦发生争执,有的国家规定,必须由所在地国法院处理;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国仲裁;有的国家也允许在承包人本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实际上,目前一般工程所在地国都有法令规定,外国工程公司要在当地国家承包建设工程,必须在该国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营承包业务的合法地位。因此,承包公司在法律上已处于所在国管辖之下,无论公司本身(注册办事处)或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都受所在国的法律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