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机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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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制理论英语: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流行的一种研究国家间政治经济关系的制度安排的理论学说。又称“国际合作机制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J.鲁杰、S.克拉斯纳、R.基欧汉。

鲁杰在1975年最早提出了“国际机制”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已经被一部分国家所接受的一系列相互期望、规则和规定、计划、组织的能量和财政义务”。此后,人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如从行为方式,从明确的责任,从隐含的或明确的共同规范和期望,以及从功能主义等角度来定义合作机制。在西方国际机制理论中,最有影响的学说来自克拉斯纳和基欧汉。克拉斯纳将“国际机制”界定为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主体对某个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的期望围绕着它们而聚合在一起。其中,原则是对事实、因果关系和判断的信奉;规范是由权利和义务所界定的行为标准;规则是关于行动的特定规定或禁令;决策程序是作出和实施集体选择的普遍实践。基欧汉将其界定为“对相互依赖产生影响的一系列指导性安排”,这些安排可能是由某个霸权国家确定的,但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某个单个国家的利益,其一经确立就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性。

国际机制理论所要研究和分析的是国际政治经济中的合作问题,特别是国际合作的组织形式、规则和规范以及国际合作的结构功能问题。尽管人们对什么是国际机制以及合作机制的基本类型、特征存在诸多歧议,但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普遍认为,国际政治经济中存在着国际合作的广阔前景,随着国际相互依赖关系的不断加深,合作已经取代冲突而成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流。当然,他们对国际合作的研究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有的从“霸权稳定”或“霸权后合作”的角度,围绕霸权的兴衰来讨论国际合作;有的从博弈论和对外政治经济战略的角度来探讨合作机制;有的从结构功能主义的层面来分析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有的从“认识论”或意识形态的方面来进行研究。从国际合作机制模式的角度对国际合作进行研究的最常用范例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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