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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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又称国际法人格者。是国际法直接调整的对象。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一个主权国家在成为国际社会成员时就取得国际人格。主权国家作为当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拥有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在国际上进行活动的能力,在国际法范围内取得人格者的资格以及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当然存在的,并不是国际法所赋予的。现代意义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4个要素。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代表一个民族从事反对殖民统治,争取独立解放斗争的政治实体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要是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形成了席卷全球的民族解放运动。它们所代表的民族一般统称为“争取独立的民族”。当其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段并确实控制部分领土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特别是普遍性国际组织是指国家间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系由国家组成,其权利来源于各国签订的条约或该组织的组织法。国际组织在建立以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能力。特别是联合国组织,国际实践证明,它已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都是根据主权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协定组成的,它们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它们的组织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即使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也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这与享有主权的国家是不同的。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其特殊的目的和职能。所以,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和某种限度内,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及其他人格者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个人及其他人格者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术界的争议很多。中国的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起码不具备完全的国际人格。个人是否在国际范围内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平等地具有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能力,是值得怀疑的。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因此,个人不能成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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