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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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秩序(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规律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或象有的学者(如卡罗)所说的是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观念的形式化和实行规定。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各有其符合本国统治阶级利益的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情形基本上也相似。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秩序。这一国际经济秩序是以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称的供求法则的市场作用和相对利益法则的观念为指导。与此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的任务,是在各国权利和义务形式上平等的掩盖下,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巩固和维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资本主义世界不断出现的货币和金融危机足以暴露这一秩序的内在缺陷。特别是由于其弱肉强食的本质,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在这种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 6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 7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5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