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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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Surface Rights或Superficies),在法学上来说,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营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权。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透过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的设定行为,取得“地上权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地上权”关系,是指土地和建筑物所有人,仅以地上建筑、或同时将房地设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偿债务而遭拍卖,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权人不同人的时候,法律规定使建物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享有地上权。

特征

大致上说来,因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地上权建物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为两种。通常定期地上权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赁契约,而不定期地上权则是50年以外的契约期限。地上权房屋的好处在于可以用低价格进驻市价较昂贵的土地,但是缺点在于地上户在土地上涨时不能享受上涨的地价利润,而地上物通常随时间折旧价值是越来越低,然而地价下跌时使用户也不必承担亏损,所以看准地价长期下跌时使用地上权房屋较有利。

延伸

如果因为契约期满而致使建物毁坏或不存在,土地所有人应法需照建物的当时的市价对地上权所有人做补偿。 土地所有人在契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前,可请求地上权所有人延长地上权的期限(延长租约)。 特别的是,地上权不会因建物等物理性的结构消失而消灭。以地震为例,若地上权住宅因地震倒塌,而土地的地上权原定期限为 50 年,已过 10 年,还有 40 年,房子虽因地震而倒塌,但地上权于法仍有效力,故建物所有权人可在土地上重建。这是受到民法:“地上权不因工作物…之灭失而消灭”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