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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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汉语拼音:Difangshui;英语:local tax),由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或税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归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构成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

  1984年以前,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以后,陆续增设了一些地方税,主要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此外还将下列3种税收作为地方的固定收入:

  ① 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

  ②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 、营业税 、增值税 ,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③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

  以上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归属中央,地方享有不同程度的机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