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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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英语:local autonomy),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这种制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到了现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地方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自治机关的官员直接或间接地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分,中央政府不得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立法监督为主,一般避免对其发布强制性的指示。如果地方自治机关逾越法定权限,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地方官员不论为中央直接任命或为地方居民选出,都同时兼具中央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双重身分,中央政府有权随时撤换他们。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中央政府可随时向地方机关发出强制性指示,地方机关必须执行;否则,中央政府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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