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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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环境决定论,(determinism of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s),主张地理环境在人类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学流派。又称地理学派

早在古希腊时期,地理环境决定社会现象的思想就已萌生。在中世纪,阿拉伯思想家和历史学家伊本·哈尔顿也力图证明地理环境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时期,资产阶级学者进一步发展了地理环境决定社会发展的思想,以反对宗教关于社会生活规律具有神创性质的观点,论证社会制度的世俗起源和正在巩固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然性。16世纪的法国思想家J.博丹认为地理环境决定民族性格、国家形式和社会进步。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C.de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一书中,详尽而系统地发挥了关于地理条件、气候影响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习惯,影响各国经济乃至政治制度的思想。

19世纪中叶,作为一种自然主义思潮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已广泛地深入到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等学科。英国历史学家H.T.巴克尔在两卷本的《英国文明史》(1857~1861)一书中认为,食物、气候、土壤和“自然界总貌”,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他将文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归诸自然界,认为社会不平等是合乎自然的。德国地理学家、人种志学家F.拉采尔和美国地理学家E.亨廷顿都强调地理位置、气候对人类文明形成与发展的作用。亨廷顿在《亚洲的脉搏》(1907)、《文明与气候》(1915)、《文明的主要动力》(1945)等书中,作出了中亚地区人类群体衰退解体是由气候造成的,欧洲地区的气候最适合人类活动等论断。

地理环境决定论对于社会学摆脱宗教神学的影响和探索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把自然界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完全归因于自然条件的决定性作用,把社会发展及人的活动单纯地看作是对自然界的适应,把社会发展的动力归因于社会之外的自然界,认为人的体质、心理状态、人口和民族分布、智力的高低、经济的盛衰、国家的强弱、社会的发展,乃至社会问题的多寡和种类、宗教信仰、婚姻家庭形态都受地理环境的控制和支配。这就完全抹煞了作为社会行动主体的人的主观能动性。20世纪20年代,脱胎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地缘政治学,进一步鼓吹“优等民族”有权占有“生存空间”和建立“新秩序”,成为法西斯主义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的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