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托罗维奇(德国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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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坎托罗维奇(1877~1940;Kantorouicz,Hermann),德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1907年任教于弗赖堡大学。1923~1929年以专家身分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

  他积极把社会学和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二者应互为补充。1906年,他以笔名发表《为法律科学而斗争》。在这本使他成名的小册子里,他反对当时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论法学,提倡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他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仅仅适用法律,必要时还应当创造法律。除“正式法”外,“自由法”也是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习惯、判例理由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但是他仍坚持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认为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官创造法律的活动,应当只限于在法律出现漏洞等情况下进行。在《法的定义》一书中,他指出了法的定义:“规定外部行为的并被认为应交付审判的规则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