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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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英语:foreign protection),外国人除受所在国管辖之外,还要服从本国的管辖并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根据其对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享有属人优越权(又称属人最高权)而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的正当利益通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

国家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受害者个人必须具有本国国籍;②受害者个人在居留国已用尽可利用的当地救济手段,即通过一切国内程序仍未得到对损害的救济。遇有本国在外国的侨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未能得到当地救济时,不待有关侨民的申请,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国家对外国侨民权利的侵害,构成国家侵权行为,引起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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