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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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英语:diplomatic privilege and immunity),广义指使馆领馆特别使团、代表团以及国家元首、军舰、军队等享有的地位和特权;狭义专指使馆、使馆馆长和职员及其家属享有的特殊地位和特权。简称外交特权。它是国际法上最早确立的法律制度之一。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使馆特权和豁免权

包括:使馆馆舍不得侵犯;通信自由;免除捐税、免纳关税。此外,使馆及其馆长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在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享有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

包括人身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不受侵犯;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免除捐税;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此外,外交代表还享有下列特权: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关于征用和捐献等军事义务。

享受外交特权的其他人员

除外交代表外,外交代表的同户家属、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使馆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人员,也在不同程度上享有特权和豁免。此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的团长(特使)及使团成员、途经或作短暂停留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参加政府性国际会议的代表,也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开始时间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进入接受国前往就任之时,如果已经在接受国境内,自其委派通告外交部之时;终止时间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的职务如果已经终止,该人员离境或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止之时。但关于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应始终有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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