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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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19世纪末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的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天皇大权在握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资本主义迅速发展,与经济基础的变化相适应,政治体制亦逐步变化,遂产生立宪要求。日本政府迫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于1881年10月发布天皇诏书,宣布1890年召开国会并制定宪法。1882年3月伊藤博文等人赴欧洲考察西方各国宪政,决定参照立宪体制下保留君主大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制定日本宪法。1884年政府颁布《华族令》,建立贵族制度;1885年废除太政官制,实行内阁制,由伊藤博文担任首届内阁总理大臣,完成了实施宪政的准备工作。宪法草案几经修改,又经1888年4月设立的天皇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审定,于1889年2月11日由明治天皇作为钦定宪法正式颁布。从1890年11月29日第1届帝国议会开幕日起正式实施。

大日本帝国宪法由7章76条构成:第1章天皇,是整部宪法的中心,肯定日本“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总揽统治权”;规定天皇可用敕令形式随意立法,“天皇统率陆海军”。第2章臣民之权利与义务,不称国民、公民,而称为臣民,在形式上规定了一些民主权利、自由和义务。第3章帝国议会,对贵族院、众议院的权限作了规定。第4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规定了国务大臣辅弼天皇之责,枢密院作为“应天皇咨询审议重要国务”的机关独立于内阁之外。第5章司法,规定依天皇之名施行法律。第6章会计,规定国家预算需经议会承认。第7章补则,规定修改宪法的办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最大特点是明确规定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和集政治、军事、法律、外交大权于一身的无限权力,并使之带有神权色彩。由于天皇对军队的统率权由军部辅佐行使,不受内阁干涉,遂成为军人擅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宪法还表现出行政权较大,众议院权限极小的特点。至于臣民权利,均规定由法律加以限制,实际上只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该宪法条文简明,但因未建立检查违宪制度,内容空泛而有灵活解释的余地。实施半个多世纪,内容和基本结构未变。宪法将维新后各项改革成果从法律上肯定下来,标志着君主立宪形式的近代天皇制最后确立。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宪法中部分内容失效。1947年5月3日,日本国宪法生效施行,大日本帝国宪法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