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兄弟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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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兄弟婚(levirate),婚姻习俗的一种。即一个女子当其丈夫死后必须转嫁给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权利和义务。

此词源于拉丁语“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这种婚俗出现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制后期,在古今许多民族中广泛流行。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说,世界民族的2/3行此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独龙、怒、景颇、佤、傈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壮、布依、黎等族行此婚俗。古代希伯来人如果兄弟中有一个死了,死者又没有儿子,遗妻必须转嫁给亡夫的兄弟,所生长子继承死者遗产。在近代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和亚洲南部的维达人、泰米尔人以及缅甸的克钦人中,寡妇通常嫁给亡夫的某一个兄弟。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塔克人中,死者的弟弟即使已婚,也必须娶寡嫂为妻。印第安人的许多部落及西伯利亚的科里亚克人,可以由未婚弟弟娶寡嫂,并继承哥哥的遗产。在南非班图人的一些部落中,弟娶寡嫂者,可免去聘礼。在西伯利亚的尼夫赫人中,弟可娶寡嫂,但兄不能娶弟妇。有些民族还有寡妇转嫁给亡夫的长辈(叔、伯)或晚辈(侄、甥)的习俗。中国史籍载有“收继婚”,又称转房,包括平辈、长辈和晚辈收继婚。匈奴、乌桓、鲜卑、突厥、乌孙、西羌、契丹、扶余等古代民族,都有这种婚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有些民族仍保留这种婚俗。彝族妇女转房,如平辈中无适当的人,则依次及于晚辈或长辈。   

夫兄弟婚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私有制产生后,赋予这种婚俗以不同的意义,妻子被当作夫家财产,寡妇须留在夫家转嫁,由族内继承,以免财产外溢。   

有的研究者认为,夫兄弟婚不应包括非平辈收继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