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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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人身关系汉语拼音:Fu qi ren sheng guang xi;英语:personal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s),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分、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从夫妻的法律地位来看,历史上有两种类型:①夫妻一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认为夫妻的人格已被相互吸收,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受夫权的支配。②夫妻别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各有其人格,双方仅受法定的权利义务约束。在中国古代,礼和法都主张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三从四德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夫妻间的刑事责任也不平等。死后夫妻地位也不平等,法定夫死妻需斩衰三年;妻死夫只需齐衰杖期,而且父母在不杖(见服制)。

  西方国家的亲属法虽以夫妻别体主义相标榜,但许多国家的法律仍从各方面限制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早期的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以男女平等为婚姻制度的一项原则,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等问题上,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如扶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相互间的继承权、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也都以双方的人身关系完全平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