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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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口税汉语拼音:Zikoushui),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及自内地运送土货至通商口岸出口时所纳的抵代通过税的一种税款。这种抵代税相当于进出口税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早在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已有干预中国内地税的动向。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28款规定,英商贩运洋货入内地销售和自内地运土货出口,所经内地各卡,倘愿一次缴纳,以免各卡重征,土货可在首经子口上税,洋货可在海口完纳,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子口税。同年中英《通商章程》第七款又规定:①出口土货的子口税改在出口海关缴纳。②子口税率定为进出口税率之半,称子口半税。1861年10月清政府和各国公使会商以后,颁布了一个《通商各口统共章程》,于是各国商人都得享受英商的同样特权。子口税制有利于西方侵略者推销洋货和搜刮土产,例如1869年(同治八年)福州关领有子口单运经内地的洋标布计2820匹,1871年增至9.7万余匹,又如1866年华商自内地贩运生丝到上海,每包负担内地税30两以上,在三联单掩护下的外商,却只负担5两,两者相差六七倍。因此,子口税制度不但破坏中国主权,而且加深了中国经济的半殖民地化。直到1931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明令废除厘金及由厘金变名之各种税捐以及常关税等,子口税制度遂失其存在的根据,被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