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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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包括《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是有关学校教育工作的法规。

这两个“规定”是根据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各级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教育部和国家体委于1979年联合颁发试行的。这两个学校体育工作的规定,均为6章,分别有19条和20条。两个规定6章的题目是:总则、体育教学(高等学校包括科学研究)、课外体育活动、体育器材、体育教师、组织领导。在总则中指出:“学校教育质量,要德、智、体全面衡量。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重视”;学校体育工作,“要为青少年一代身心的健康成长,为增强中华民族的体质,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总则中规定的学校体育的基本任务是:“指导学生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和运动技能,学会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逐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向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为了便于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在总则中还规定衡量学校体育工作质量的标准,总的要求是看学生的体质是否得到增强,并提出了6条具体标准:“看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看体育教研组(室)发挥的作用;看体育教学的质量;看群众体育活动开展的情况;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通过的人数;看体育运动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程度;看学生的健康状况。”“规定”在其他各章,分别对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组织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的配备、训练和提高,场地器材等物质保证,学校领导、各种组织、体育教师、班主任和各有关人员的分工,都做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