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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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英语:domestic violence)简称家暴,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行为,往往由于现实之亲属关系与利益的约束而出现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以致于这类伤害行为被掩盖或要求不得声张外扬、家人以外之人亦常袖手旁观,不愿介入或协助。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为可包括了实际攻击、伤害、虐待等直接实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胁家庭成员。其涉及的成员可以指:配偶、前配偶、双亲、子女和继亲带来的孩子、有血缘关系家人、同居伴侣、残疾者与照顾者、情侣关系。

概要

家庭暴力一般以暴力行为为主导,但也有以下这些种类的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家庭中。

经济的虐待

  • 不提供或严格限制合理游玩和招待的费用。
  • 不提供或严格限制生活费。
  • 胡乱挥霍家庭财产或赌博欠下债务。
  • 惡意破壞家庭財產。
  • 过度把持家庭财产。
  • 限制或妨碍配偶工作。

身体的虐待

  • 逼令家人負擔過量家務。
  • 拒絕進行家務使家人受損。
  • 给家人提供不健康的饮食或者不提供饮食。
  • 以物理上的暴力行为傷害家人身體。

精神及社會性的虐待

  • 不忠、出軌,或以此暗示或威脅伴侶。
  • 監視或限制家人行动。
  • 嚴格限制家人正常社交。
  • 監視家人的私隱或個人資訊。
  • 无故或過度的辱骂、斥责、抱怨、施展语言暴力。
  • 蔑视家人,斥责其无能,比不上别人。
  • 他人面前或者互联网指责斥骂诬蔑家人。
  • 刻意无视忽略家人。
  • 威胁离婚,甚至威胁离婚並剥夺伴侣财产。
  • 暗示要傷害或杀死伴侶、儿女、其他親人、朋友及/或寵物。
  • 惡意欺騙家人。

性的虐待

  • 强迫伴侣性交。
  • 長期拒絕發生性行為或刻意刁難、以不同意性交來威胁伴侣。
  • 对伴侣的性器官和性能力的侮辱嘲笑。

法律

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家庭暴力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关注。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项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立有家庭暴力专法。欧洲的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也在2010年7月1日生效。

中国

古代中国

中国传统社会奉行三纲五常,实行封建家长制,推崇父权、夫权。汉代以来,在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家庭伦理下,男子被赋予管教妻妾、子女的权力。政府在制定夫妻之间、妻子与夫家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的法律条文时,采取同罪异罚、重女轻男的方式。父亲、丈夫做为尊亲、实行家庭暴力相比同类罪行在法律上有优待。从而在法律上保障男子管教妻子、子女的权力。

汉律中,丈夫打伤妻子,只要不是使用兵器打伤的,可以不治罪。妻子打丈夫,无论是否受伤,皆违法,没为官奴。妻子打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嫡母、继母,“皆弃市[处决]”。唐、宋、元时,法律条文大体一致。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处罚,仍是维持同罪异罚、夫轻妻重的特征。《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殴夫”之规定:“妻殴伤妾,与夫殴妻同罪。过失杀者,各勿论。”《钦定四库全书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规定:“妻妾殴夫者,杖一百……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在法律偏袒男性、社会默认的情况下,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除选择自杀外,亦或选择以暴制暴的反抗[4]:136。

中华民国建国后,人人平等的思想进入中国社会,但社会仍容忍丈夫对妻子、子女的家庭暴力。1931年,文绣要求与清逊帝溥仪离婚时,受到堂兄文绮的公开指责。文绮称“且漫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应耐死忍受,以报清室之恩”。文绣则以《民国宪法》反驳。而中国社会对尊亲实行家庭暴力的纵容,影响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大陆 中国俗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受传统观点影响,家庭暴力也常常被归为“家务事”一类,成为司法干涉的盲区。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司法审判中常使用虐待罪,而远低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使之产生轻纵施暴者的争议。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6]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在201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律。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香港 香港《家庭暴力条例》是香港政府于1986年制定的民事法例,主要就家庭暴力(当中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受害人的民事补救事宜订定条文,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免受另一方的“骚扰”。

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

日本 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护に関する法律、ストーカー行为等の规制等に関する法律、迷惑防止条例

大韩民国 《家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护法》(1998年)

英国 《家庭暴力、犯罪及受害人法案》(2004年修正案)

瑞典 《女性的暴力防止法》

西班牙 《反家庭暴力全面保护法》("The Organic Act on Integrated Protection Measures against Gender Violence", 2005)

美国 《 妇女力防止法》(1994年)

伊斯兰教国家 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第4章34节提及:“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应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2010年10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最高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显的伤痕。

家暴问题严重的国家

家庭暴力具体指女性在婚内遭到男性配偶的暴力伤害,也包括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男性成员的暴力攻击。

以下数据根据联合国妇女署的相关统计资料整理而成,涉及126个国家和地区。

第一个括号内的数字为一国女性公民年均遭受家庭暴力的次数,第二个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世界经济论坛的2013年度《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指数得分(最高的冰岛为0.8731,最低的也门为0.5128):

极多家暴

  • 阿富汗(71,?)

多家暴:

  • 尼泊尔(61,0.6053)
  • 印度(58,0.6551)
  • 伊拉克(54,?)
  • 乌干达(54,0.7086)
  • 印尼(51,0.6613)

较多家暴:

  • 伊朗(46,0.5842)
  • 土耳其(45,0.6081)
  • 埃及(43,0.5935)
  • 孟加拉国(42,0.6848)
  • 土库曼斯坦(40,?)
  • 黎巴嫩(40,0.6028)
  • 巴勒斯坦(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