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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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等级制度( feudal hierarchy),指西欧封建主之间依据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等级关系。通过行臣服礼和封受采邑等手段,两个封建主之间结成君臣关系,在上的称封君,在下的称封臣。封臣对封君行臣服礼并宣誓效忠,自封君接受采邑。封臣的义务主要是奉召为封君服军役(自备马匹、武器,每年服役期限一般为40日),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见并共同裁决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封君被俘须赎身时)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援。封君对封臣的义务主要是授予采邑以维持其生活,并在封建无政府状态下对其提供保护。这种制度9世纪以后于西欧各地逐渐形成。

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势,封建主之间竞相封受土地,形成十分复杂的封建君臣关系。一个人同时有若干个封君,又有更多的封臣。大小封建主因这种君臣关系而形成不同等级,有不同的贵族头衔。约1220年编成的德国法律文件《萨克森之镜》中,把封建等级划为七等:第一等是国王;第二等是直属国王的教会大贵族,如主教和修道院长等,第三等是直属国王的世俗大贵族,第七等则是骑士。但英法等国并无如此明确的规定,英国的大贵族仍称男爵,法国的大贵族也有称男爵的。另外,加洛林王朝的官职如伯爵、公爵等,这时也变成一种大贵族的等级称号,但它们之间还没有严格的尊卑之分。

用封君封臣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维系整个封建主阶级,意在保持其内部和谐一致,共同镇压以农民为主的劳动阶级。但实际上,封建主之间争夺土地和权势的斗争仍很激烈。封建主混战在中世纪西欧是规律性的现象。由于地产不断分裂转移,用封受土地维持封建军队的办法也未能持久。13世纪以后封君封臣关系渐趋衰落,但财富、权势不同的贵族等级仍继续存在。

整个封建主阶级是一个享有特权的贵族等级,可统称为骑士阶层。骑士最初指骑马作战的战士,一般也用来称呼最低级的小封建主,农民被排斥在骑士之外。骑马作战成为封建主阶级的特权,因而骑士也成为贵族阶级的称号。11世纪起骑士制度逐渐形成。12和13世纪,西欧各地先后确立只有骑士之子才可成为骑士的原则,封建贵族发展成为闭锁的特权集团。只有贵族才可接受封土,变成其他贵族的封臣。在法律上,骑士须由同级贵族组成的法庭审判,始可定罪。骑士一般不与其他等级通婚,并视农、工、商等为贱业,唯一职业是征战。一个骑士的儿子从小即练习骑射,成人后要举行一种仪式,由老骑士授予长矛、利剑等武器,取得骑士称号。各地先后组成骑士团,订立自己的规章。同时逐渐形成特殊的骑士阶级的道德观念,如追求荣誉、笃信宗教、保护孤弱、不背叛自己的封君等。随着封君封臣关系的松弛和封建骑士在战争中的作用日益缩小,骑士制度也逐渐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