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职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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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职官管理制度,中国封建时期关于官员的铨选任免、考课奖惩、监督弹劾以及休致等制度,形成较早,有的并有法律规定。战国时,各个封建国家为了巩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扫除旧贵族残余势力的羁绊,进行激烈的兼并战争,都加强了国家机器,初步形成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建立了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官僚政府。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职官的管理制度也日趋严密。

职官的任免铨选

战国时期

中国从战国时起,就有国君任免文武官吏的制度,任官时发给印玺,免职时收回;同时建立了酬劳官吏的俸禄制度。俸禄的计算单位各国不同,卫国用“盆”,齐、魏用“钟”,秦、燕用“石”,楚国用“担”。

秦始皇吞并六国,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封建官僚制度,官吏由皇帝任免,凡能辟地、胜乱和力农者,可以仕进为官。除皇帝择能任官外,官吏之间也可以荐举,但要负连带责任,“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雎列传》)。

汉代任官主要采取察举和征辟两途。察举是两汉选拔官吏的常设制度,始于高祖十一年(前196)求贤诏。惠帝(前195~前188在位)、文帝(前180~前157在位)也先后下诏求“孝悌力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武帝(前141~前87在位)初令郡国举“孝廉”各1人。征辟始于西汉而盛行于东汉,除了由皇帝下诏征辟,公卿、州郡长官也可以征辟士人为官。但如举非其人,要负连带责任。此外,也有经过考试被任命为官的,如:翟方进、何武均以射策甲科为郎。公孙宏、董仲舒也以临轩对策,擢入高第,叫作“郎选”。至于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任满3年可以保举子弟1人为郎,称为“任子”,苏武、刘向均以荫袭为郎。汉武帝时,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实行卖官鬻爵,又为大商、富贾“貲选为官”开辟了途径。

汉代中央、地方官吏都按品级由国家统一发给俸禄。官吏不仅享受俸禄,而且免除各种赋役。六百石以上的官吏,除军赋外免除全家人一切徭役。汉代对官吏的任用方式有“守”,是试署性质;有“假”,是摄理的意思;有“行”,指尊官行卑官之事;有“领”,类似兼任;有“平”,助理之意;有“兼”,一身任二官以上;有“待诏”,即候补。

西汉铨选官吏很少籍贯限制,如朱买臣以会稽人任会稽太守。东汉实行“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不得交互为监临官。汉初官吏还有身份限制,如商人不得为官,宗室子弟不得担任公位高官。两汉官吏的任期没有限制,皆重久任,如于定国任廷尉17年,冯鲂为郡太守27年。

魏晋南北朝

实行九品中正(见古代职官考选制度)的选官制度。其制始于魏文帝(220~226在位)时吏部尚书陈群所立九品官人之法,就是在州设大中正,郡设中正,由他们按门第将本地人物评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定其高下,报朝廷录用。凡出身上品的,可以任高官,因此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吏部虽掌铨选,却完全根据中正官评定的品第决定。但晋时任官比较重视基层工作经验,“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郎”。北朝初期还保留氏族选举制,没有确定的任官制度。不久也仿效南朝在州、郡设置中正,推行九品中正制。有时也兼行考试之法。如北齐时“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贡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通考·选举考(一)》)。北周宣帝于大成元年(579)下令各州推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秀”者为孝廉。北周对官吏的铨选办法是,刺史的僚佐和州吏,由长官自署,府官则由朝廷任命。

魏晋南北朝时期俸禄制度,或者以石计算,或者就近给公田,比较混乱。

九品中正制经过360年至隋始废。隋文帝(581~604在位)废除郡县之辟和乡里之举,建立秀才科,令诸州每年选定3人。炀帝(604~617在位)时建立进士科,科举取士制度开始确立。

适应封建经济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扩大了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分常科和制科。常科是定期分科考试,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的考取名士的科目。唐科举制度的实行,为中小地主参加政权开辟了广阔途径。但唐时科举登第还只是取得出身,并不授予官职。授官还需要经过吏部考试铨选。著名文学家韩愈,“三试于吏部无成,十年犹布衣也”(《明夷待访录·取士》)。唐朝对于文官的铨选权,由吏部统一掌握,武官则归兵部。凡是科举及第取得出身者,须经吏部再试宏词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应此试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试以“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言词辩证)、“书”(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优长),合格者注授适当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铨选权外,地方州县长官也有任命僚属的权力,一经地方任用,吏部即给予铨选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诸州总管、刺史,均有荐举人才的义务,但如“贡举非其人”,或“应贡举而不贡举”,要判处一至三年徒刑。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扩大统治基础,积极网罗人才,宋代进一步扩大了科举制度,不仅取录的名额较唐增多,而且一经录取便可为官,按名次的高下定官品的等级。宋初,仿唐制每岁一举,英宗(1063~1067在位)时起改为三年一举,自后遂成为常法。除科举外,还实行恩荫法。凡皇族宗室和高官的子弟、亲属都可以恩荫授官,数量多而滥。

宋朝对官吏的铨选,开始由中书省、审官院分掌,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文官铨选之权悉归于吏部,武官归兵部。

辽、金、元

虽仍实行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但主要是对汉人。辽、金对本族人实行世选、世袭制。元朝对蒙古人、色目人实行荐举制。蒙古人、色目人如参加科考,只考二场(汉人考三场),另立一榜,以示与汉人、南人有别。

于吴元年(1364)定“文武科取士之法”,洪武十五年(1382)定制每3年开科取士,考中进士即授与官职。明朝取士虽严,但任官却较宽,除科举外,荐举和充当吏员,都是任官的途径。但从明初起就强调举非其人连坐。至仁宗(1424~1425在位)时下诏:“中外举贤才,严举主连坐法”。此外,文臣有功可以任子,武官亦可世袭。从明代宗(1449~1457在位)起,捐纳草、粟亦可得官。至穆宗(1567~1572在位)又实行纳银入监,即所谓“例监”,使得吏治大坏。明朝对官吏铨选,也按文武职分属于吏部和兵部。由皇帝直接任用叫“特简”,吏部铨注叫“听选”,由推官知县补授科道叫“行取”,举、贡、推官、知县考科道叫“考选”。适用于三品以上大臣的还有推举,如廷推和部推。官员任用有资格限制和籍贯限制,吏员虽可升为官,但从永乐七年(1409)便禁吏员为御史。郡县守令一般不得在本地为官。任官的方式,除实授外,有署、试、兼、摄、理。兼职者亦可兼俸禄。

仍以科举为选任官吏的“正途”。正科之外,有时增加特科, 如“博学鸿词科”、“经济特科”等。有些官职如詹事府、翰林院、吏部、礼部各司郎官,必须科甲正途出身始能充任。清代凡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员叫“特简”,由大臣互推任用的叫“会推”,功臣或殉难官员的子弟可以袭荫得官,贤能廉洁之士也可经荐举入仕。乾隆(1736~1795)时曾多次下令命廷臣密举贤能,荐举有时须回避,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谕:“九卿荐举、毋得保举同乡及现任本省官吏”。有时不须回避,如雍正二年(1724)谕:“令京官主事以上,外官知县以上举品行才猷,备佐使,亲戚子弟不必引避”。但荐举不实,荐主负连坐之责,所谓“得人者优加进贤之赏,舛谬者严行连坐之诛”。

清朝还实行捐官制度。康熙十三年因平“三藩”叛乱,实行捐纳制度,以补军费之不足,3年内捐纳的知县500余人。为防止冗官扰民,规定:“捐纳官到任三年,称职者具题升转,不称职者题参”(《清史稿》卷87选举志七),但在实际上无法贯彻。雍正(1723~1735)时,道府以下各官均可捐纳,乾隆时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捐官制度虽然为清政府补充了一项临时财政收入,但是使封建官僚机构恶性膨胀,成为招致清朝吏治败坏的一大弊政。

清朝官吏任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署职:初任官试署2年(后改3年),称职,再实授。②兼职:大学士例兼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③护理:低级官兼高级官。④加衔:于本官外另加品级稍高的官衔。⑤额外作用:是皇帝特殊的优遇。

在任官时,为了保证满族官员的优先权,创制了“官缺制”,分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根据固定的官缺任用各族官吏。宗人府、理藩院及管理钱粮、火药、仓库和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均属满官缺;地方知府以下,多由汉官充任。汉人不许补任满官缺,但满人却可补任汉官缺。同时,禁止本省人在本省为官,即使不同省,离原籍500里以内者,也须回避。地方官员中不归吏部铨选者,由督抚选拔,报请批准。清代内外官可以相互升转,并有一定的任期。

职官的考课奖惩

战国时代

从战国起便以“上计”来考核官吏,就是将一年的赋税预算收入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时臣下至国君处报核,由国君亲自考核,即所谓“上计”。考核的优劣决定官职的升黜。战国虽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初创时期,但已开始形成了一套职官考绩制度。

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从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出发,强调严明赏罚。《为吏之道》规定“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毕至,“必有大赏”。“五失”(夸以迣,贵以泰,擅裚割,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货贝)犯一,则予重罚,甚至处死。特别是要求官吏奉法守法,官吏断案不当或有意失轻失重,分别为“失刑”罪、“从囚”罪和“不直罪”,各“致以律”。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曾“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史 记·秦始皇本纪》)。

两汉

对官吏的考绩,仍以上计为主,“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通典·职官·县令》)。每3年考课治绩1次,以定黜陟。官吏的升迁,有循序而升的“平升”,有踖等而升的“巨升”。中央官吏多由地方官升任,宰相多由御史大夫升补。考课中没有治绩的官吏,轻者申诫,重则罢降。汉代对于枉法受赇的官吏惩罚也较严,郡县守令贪赃枉法常处死刑。九卿一类高官,犯重罪虽可处死,但不加捶扑,小吏则不在此限。

魏晋时期

对官吏的考绩,大体因袭汉制,而有所变通。如改3年考课为1年。《晋书·杜预传》说:“今每岁一考,则积优以成陟,累劣以取黜”。考课由尚书、侍中负责,所谓“掌建六材,以考官人”、“综理万机,以考庶绩”(《艺文类聚》卷48,引王昶考课事)。至南朝战乱纷离,士族擅权,考课之法成为虚文。

南北朝

北魏孝文帝(471~499在位)改革,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六品以下,由尚书重问,五品以上,由孝文帝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魏书·帝纪》)。

对于官员的考绩,按功过分 9等,流内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四善”之外还有属于公务方面的“二十七最”,如:“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等等。凡属“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新唐书·百官志一》)。流外官的考核分为4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文献通考·选举考》)。考核之后,依照等级,或进阶加禄,或保留原阶原禄,或予解任。唐负责考绩之官有处分权,但如“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依“贡举非其人”法减一等论罪(《唐律·职制律》)。

实行三年一考核,并改唐时“四善”为三等,但宋代考课一般重视年资,官员只要在任内不发生过错,就加以升迁。因此,官员大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以老成持重相标榜,唯恐承担责任,以致腐朽的官气暮气笼罩整个宋朝政府。

明初,鉴于元末官吏贪渎,危害百姓,促起民变,因此强调吏治。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课朝觐官,“称职而无过者为上……有过而称职者为中……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明代考课分考满与考察。前者三年一考,九年三考,分为三等:称职、平常、不称,以定黜陟。后者按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考察内外官吏。京官三年一察,四品以上官自陈政之得失,以候上裁。五品以下分别优劣或降调,或致仕,或闲住,为民,具册奏请,叫作“京察”。州县外官由布政司考核,每3年册报吏部,以定去留,谓之“大计”。地方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黜陟,也由皇帝裁决。因大计而受处分的官员,永不叙用。明朝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主持考绩,结论不当者可以辨白,任情毁誉失实者,连坐。

“京察”和“大计”均仿明制。考核的方法是:京官三品以上和地方总督、巡抚自陈政事得失,以下由吏部、都察院考核。考核的标准为四格:守、政、才、年;八法: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考核一等加一级,二、三等照旧任职。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大计则由藩、臬、道、府、州、县逐级查其所属,申报督抚。大计分卓异与供职两种。卓异者自知县以上,引见候旨。犯八法者或劾或特参,因大计而受处分不得还职,在考课中如有冒滥徇私,按保举连坐法治罪。清朝对官吏的处分,一般由吏部或都察院拟定,特殊的由皇帝降旨裁决。最重的处分是交刑部治罪,或斩、或遣戍边疆。初遣戍者经一定时间可以释回起用。其次是革职,其中较重的加“永不叙用”4字,轻者加“留任”2字。再次是降职调用,自一级至五级不等。督抚对属员可以随时参劾、调动。

职官的监督弹劾

战国时,御史便握有监督百官的职能,《史记·滑稽列传》中淳于髡说:“执法在旁,御史在后,”不敢放量饮酒。至秦汉,监督弹劾制度初具规模,《通典·职官一》载:“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又置御史大夫,秦、汉为纠察之任”,并以“御史监郡”。汉代由御史中丞(后改为御史大夫)执掌监督弹劾权。汉武帝划分全国为十三部作为监察区,派御史负责监察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地方豪强势力,京师地区设司隶校尉执掌监察。东汉时期,每逢朝会,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相当于宰相的尚书令各据一席,被称为“三独坐”。至唐代,监察机构的规模更加扩大,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组成,而统辖于御史大夫。台院侍御史负责弹劾纠举违法的官吏,“大臣为御史对仗弹劾,必趋出,立朝堂待罪”(《新唐书·宗楚客传》)。殿院侍御史负责纠弹殿庭供奉中违反仪式礼节的事件。察院监察御史“分察巡按郡县”,并可处理地方狱讼等事务。由于御史“临制百司,纠绳不法”,“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唐会要·御史台》),所以唐睿宗说:“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唐大诏令集·令御史录奏内外官职事诏》)。明时,朱元璋以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认为“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职官志》)。明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设置十二道监察御史,清袭明制,以都察院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清史稿·职官志》)。

封建时代对官员进行弹劾的形式主要有面劾、奏劾、复劾、案劾、重劾、共劾、覆劾、自劾等。如涉及重大事情,允许被弹劾者与弹劾者“于帝前争论之”(《汉书·百官公卿表》)。但对于弹劾是否有效,由皇帝掌握决定权。或者“严旨谴责”、或者“有诏勿劾”,一般说来,在政治开明时期,御史行使弹劾权的阻力较小,敢于对不法官吏进行弹劾。御史的监察弹劾权是附着于皇权的,它所起的作用大小,都取决于皇帝,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职官的休致

史书中关于官员休致的记载,略于官员的铨选、考绩和弹劾。从汉朝起,官吏的致仕、休假开始形成一定的制度。休假曰“告”,有“预告”和“赐告”。至于致仕,一般官吏和高官均可致仕。唐时关于官员的养老、致仕制度进一步完备。据《旧唐书·职官志》记载:官员年七十应退职,叫“陂土”。五品以上官退休可得半禄。六品以下官退休虽不拿禄米,但额外赐永业田。对于陂土官一般由皇帝特加官阶,以示优崇褒奖,功臣也可以赐全禄。明初洪武元年(1368)令:“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明史·太祖纪》)。致仕者仍名列官籍。继续享受免徭役的特权,但如削籍为民,则不得享用,明朝致仕不纯因年龄,亲老亦许归养,但从万历(1573~1619)时起,十官九缺,致仕制度陷于废弛。

清朝致仕的官吏,无论满汉大臣或以原品休致,或晋秩,或乘传还乡,或官其子孙,或给原俸,均出自特恩,不为定制。四品以下官告休,则以原品休致。但年老有疾恋职旷官者纠参,勒令休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