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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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working time),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称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称工作周。

工作时间立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随着大工业的兴起,资本家为了赚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强迫劳动者每天工作长达14~16小时,甚至18小时,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无产阶级为了保卫自身的生存权利,要求从法律上缩短工作时间。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开端的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1842年英国又制定了《十时间法》,规定童工及女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至1867年,该法的适用已扩大到所有的工业企业。德国于1918年颁布《工作时间法》,确立了8小时工作制,并从最初适用于产业工人扩大到所有职员。1919、1921、1935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先后通过第1号、14号、4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每周由48小时减至40小时,实行每周休息。以后许多国家都实行了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工时制度。

在中国,早在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大纲中就提出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夜班劳动不得超过6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公私合营企业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制。从1950年开始,中国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1994年3月1日起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将此制度写入1994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5月1日起,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此外,法律严格限制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中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按法定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①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