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德国民法典》德语:Bürgerliches Gesetzbuch;BGB),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它与《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用语明确简练。全文共2 385条,分为5编:总则、债务关系、物权、亲属、继承。另附施行法218条,多系适用法律的规则。这部法典施行至今已有百余年,部分条文经过多次修改。纳粹统治时期,修改较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亲属和继承2编修改较大。其他3编也为一些单行法所修改或补充,但法典基本内容未变。德国分为东西德后,民主德国也曾在短期内继续适用本法,以后另行制定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到两德统一后,《德国民法典》又成为统一德国的民法典而继续存在。这部法典对大陆法系国家影响很大。瑞士、希腊、日本、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因而西方法学界认为,《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与《法国民法典》差异

  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

  法国的使用三编制,德国的使用五编制;

  德国的总则篇独立成一篇,规定了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和时效等具有总论性质的内容;

  德国的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

  德国的详细规定了法人制度,来规范公司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影响

  这部法典对一些国家法律影响很大。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民法典,因而西方法学界认为,《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是与法国法系并立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 学科目录: 法律(目录)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