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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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自治汉语拼音:Yisi Zizhi;英语:Party Autonomy),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反映民法的自愿、平等精神。基本点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自主参与指民事主体自己作主参与民事活动,自己判断,作出选择。参与即投入市民生活,选择是参与的前提,参与又使选择得以实现。

  自己责任指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是自主参与的必然逻辑。因为参与是自由的、自主的,因此结果也只能归于参与者。如果参与者通过参与取得财产,则其当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在参与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而给他人带来损害,那么,参与者必须给受害人予以赔偿,负担赔偿责任。意思自治作为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坚持的理念,一方面规定有过失的加害人必须对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也规定,加害人只对过失的加害行为负责,因而,有过失必负责任,无过失则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并把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肯定了意思自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