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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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调,中国魏晋时期按户征收的赋税十六国南北朝时继续沿用。户调制产生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其征敛物为绵、绢。九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

  西汉有田租和人头税,没有户调。此外,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也向人民“调”其他实物。东汉时,“调”逐渐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但还没有规定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时“调”始固定化,成为按户征收的新兴税目,取代了汉代的人头税,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太康元年(280),西晋灭吴统一全国以后,制订户调式,规定以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交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户,减半征收;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每户纳“賨布”1匹(巴人称赋为賨),远地或纳1丈。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在具体征收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即依据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其征收户调总数应与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南朝户调的征敛物常为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户调制。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和九品混通制从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