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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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实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在唐代,它是制定计帐与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填报一次。吐鲁番出土有这种手实的残件。根据这些残件,知唐代手实的内容大体分为三大部分:①根据现状具户主姓名及户内所有良贱人口,注明年龄、性别、身分,并根据貌阅结果注上三疾(残疾、废疾、笃疾)或改正年龄疾状等情况。②在均田制下当户“合受田”总数及已受、未受亩数。已受田则分段记载其亩数,所在方位,所属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并区分口分、永业、园宅地。③户主的保证辞,都作“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

这显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所以称为“手实”。但是居民并非都识字能书,其中有的必然是里正或书手根据本人口述,代为填报。而且县府还派有巡人(又叫“巡儿”)监查,遇有不填报户口或外来流散人员,便要拘留审问。每户手实原件应是一张一张的纸片,然后按乡、里粘连成卷,为每年造乡帐、计帐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户籍提供依据,用毕仍然要保存十五年,以备查核。据吐鲁番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手实,知唐初严格执行了手实自行呈报之制。安史之乱后。这种制度受到破坏,敦煌所出《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的骑缝处标明“手实”字样,而形式与正式户籍无异,并无各户户主的保证辞。可见它已是由里正、乡长等人所编制,没有经过自行填报的手续,与原来的意义有别。

北宋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等鉴于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手实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资产实况,各户家产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钱额,公布于众,两月不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此制不久即罢。南宋宝祐二年(1254),曾在两浙、江东西、湖南为排定保甲而实行各州军民户自报实占田亩数的“自实法”,亦称手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