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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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条约》汉语拼音lā sà tiáo yuē),继1890、1893年《中英藏印条约》及续约之后,英国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903年11月(光绪二十九年九月)英国发动第二次侵略西藏地方的战争,次年8月占领拉萨。9月7日,英军上校F.E.荣赫鹏强迫西藏甘丹寺长罗桑坚赞签订《拉萨条约》共10款,主要内容为:①除亚东外,增开江孜、噶大克为商埠,许英国分别派员监管商务。②赔款250万卢比,分75年缴清,赔款未缴清前,英军占领春丕。③自中国与哲孟雄(今锡金)边界至拉萨的防御工事一律拆除。④除经英国事先同意外,西藏土地不得让卖、租典与任何外国;西藏一切事务不准任何外国干涉;任何外国不准派员入藏;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权利不得让与任何外国或其臣民;西藏各项进款,或货物或现金不许抵押或让与任何外国或其臣民。《拉萨条约》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清政府坚持不予批准,并要求修改条约。1906年4月27日,清外务部侍郎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E.M.萨道义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正约6款,主要内容为:双方承认将《拉萨条约》附入本约,作为附约;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其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