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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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事,六书之一。《说文解字.序》:“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

特征

一般学者把指事字分为两大类:“纯粹符号性质的指事字”和“在象形基础上增加指事符号的指事字”,如《说文解字》“上,高也。此古文上。指事也。”“下,底也。指事。”便是纯粹符号性质的指事字。

辨析=

潘重规称“指事字是用符号表示抽象的事物”,这个定义不准确,例如象形字如“大”是“用符号表示抽象的事物”。

其实早有质疑:“视而可识则近于象形,察而见意则近于会意”,唐兰甚至认为索性取消象形与指事的分别:“(指事字中)这种记号引用到文字里,它们所取的也是图画文字的形式,所以依然是图画文字的一类,也就是象形文字。”

然而,所谓纯符号性质,或者在象形上加上纯符号,其实都可以看作有形象性质。例如:“|”、“||”、“|||”等,其实是古人用算筹表示数的形象,因此,一般认为这些是纯指事字,但唐兰却认为是象形字。又如《说文解字》:“凶,恶也,象地穿交陷其中也。”乃象陷阱之形,其中的X代表跌入陷阱中的事物,也很具象。

周秉钧提出“象形和指事的界限,是学习六书的难点。遇夫先生说:指事一书,前儒颇多误解,而近代之王筠尤甚。王氏何以致误?以彼于指事之事谓就字义而言,不知其当就字形言也。例如齐字以禾之等表齐,飞字以鸟之举表飞,皆象形字也。而王氏曰齐、飞皆全体指事。因齐、飞二字皆表动作,于文法为动字故以为指事。是据本字之字义定指事,非以字形定之也。……总括言之,指事乃就字形为说,非就字义为言也。究极言之,指事之事乃符号也。符号与图画不同,故指事与象形别也。符号与义训无关,故指事与文法不能相合也。”

指事于汉字学意义

抽象或形象都不是指事的特征,指事字的特征是用上了没有任何肖象性质或记音性质的完全任意的标记符号。

对指事字来说,符号与词义之间,与肖似性无关,这也是汉字不全是表意文字的很有力的证据。

例如:

汉字
读音 yī / ㄧ èr / ㄦˋ sān / ㄙㄢ shàng / ㄕㄤˋ xià / ㄒㄧㄚˋ běn / ㄅㄣˇ mò / ㄇㄛˋ
注释 整数 数名 数名 高处 低处 根源 末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