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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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不服从英语:civil disobedience),一个国家的部分公民在承认国家的法律体系与政治秩序整体的正当与合法性的前提下,以各种非暴力的和平手段,公开地反对政府制定的某项法律或政策的行为。“政治不服从”概念,最早由美国作家H.D.梭罗在1849年发表的《论政治不服从的义务》一文中提出。1913年,M.K.甘地首次将它作为一种政治策略运用于反对南非当局推行种族歧视政策的群众运动中。

政治不服从的目的在于唤起公共舆论,使政府当局或立法者认识到某些法律或政策有损于公共目的或公众福利,违反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某些基本道德准则,背离了正义的要求,从而迫使立法者或行政当局撤销或延迟此项法律、政策的通过与执行,或者阻碍此项法律、政策的实际贯彻实施。政治不服从行为同其他政治反抗行为的区别在于:①目的有限,以推翻整个政治制度或改造社会为目标的政治运动,或者为谋求个人或特定团体的特殊权益而不涉及公共目的与公众福利的活动,都不属于政治不服从范畴;②手段有限,凡以军事的或暴力的手段实施的政治反抗活动,即使其涉及公共目的与公众福利、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不属于政治不服从范畴;③公开性,个人或部分公民私下而非公开进行的反对或规避某些法律、政策的限制的行为,不属于政治不服从范畴。近代历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政治不服从运动有:甘地在南非和印度领导的反对殖民当局统治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M.L.金领导的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青年反对越南战争的运动;当代西欧及北美的和平主义者的反核运动等。

政治不服从学说的形成受到了西方思想史上多种政治与哲学思潮的影响。个人主义的自由学说认为,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不得侵犯个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否则个人有权拒绝服从;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应当服从正确的理性的命令,违背自然法的律令的世俗法律是非正义的和应当推翻的;某些无政府主义学说与非暴力思想反对暴力,尤其是国家的暴力,主张推翻一切国家和政府;当代存在主义思潮否认道德的或政治的权威,视权力精英和政府为正义的潜在敌人。这些西方文化中的传统都对政治不服从运动的兴起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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