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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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英语:political rights),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政治生活领域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就其形式意义而言,它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利。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它是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得以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

从政治权利的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出发,包括:①关于国家权力主体所行使的权利,如选举国家权力主体、罢免国家权力主体、担任国家公职。②关于法律的政治权利,如制宪权、修宪权、对普通法律的直接创制权、对代议机关立法的否决权。③关于特定事项的政治权利,如直接决定权即特定事项决定权、请愿权,包括以个人行为进行的请愿和以联合行动(游行、示威)进行的请愿。④关于政治信息的权利,如获得政治信息的权利即知政权,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⑤关于政治结社的权利。

政治生活涉及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公民政治权利体系中必须有针对国家权力主体和针对法律的权利。在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公共事务的存在,公民也有参与和影响的可能,因而须有就特定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和请愿权。政治信息构成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必须使公民有进行政治信息交换的权利。政治生活少不了政治团体的存在与活动,尤其是在现、当代政治生活中,公民自应有政治结社权。上述5个方面的公民政治权利,构成完整的、有机统一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

由于国家性质、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等的不同,各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认存在差异。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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