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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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避难英语:political refuge),一国公民政治原因向他国请求准予入境并居留,或已进入他国者请求准予居留的行为。又称“政治庇护”。一国接受上述人员的请求,不予引渡,准予居留的权利称“庇护权”。享受庇护的外国人,通称“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政治避难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待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其个人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关于对政治避难者的处置问题,1954年4月22日生效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10月4日生效的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的协定书均有详细的规定(见政治难民)。“庇护权”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所宣布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之一,后为其他国家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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