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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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的(educational aims),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的总要求。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狭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国家对培养人的质量和规格的总要求。教育目的是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的。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教育价值取向,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据。

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的人对教育目的的认识各异。古希腊的斯巴达以培养勇敢善战的、服从纪律的士兵为教育目的。亚里士多德提倡自由教育,主张培养身心和谐发展的自由人。欧洲的中世纪教会学校的目的在于培养僧侣,世俗学校的教育目的是培养骑士。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反对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僧侣和其他的教会神职人员,主张培养新型的人——完善全面的人。16、17世纪,英国思想家F.培根、捷克教育家J.A.夸美纽斯等提出泛智主义的教育目的,主张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后来,英国教育家J.洛克主张以培养绅士为教育目的。18、19世纪,西方又出现了以自我发展为教育目的的主张。其代表人物有法国启蒙思想家J.-J.卢梭、瑞士教育家J.H.裴斯泰洛齐和德国教育家F.W.A.福禄贝尔等。而德国哲学家I.康德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培养“自然人”,而是培植文化–道德的“文明人”;G.W.F.黑格尔认为,教育不是追求个性,而应追求一种绝对理性的精神;J.F.赫尔巴特认为,教育的目的应是在与环境的接触中,通过多方面的兴趣,把道德的目的提到支配的地位上来,形成理想的人。19世纪中叶,英国教育学家H.斯宾塞提出了为“完满的生活”做准备的教育目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教育家G.凯兴斯泰纳认为教育在于培养有用的国家公民。法国社会学家É.涂尔干提出,教育在于使年轻一代系统地社会化。美国哲学家、教育学家J.杜威把培养民主社会的公民作为教育的最终目的。

在中国,古代的夏、商、周三代,学校教育的目的是“明人伦”。儒家的教育目的是:“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和“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朱熹以“五伦”为教育目的。实行近代学制后,清政府学部于1906年正式规定“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为教育宗旨。辛亥革命后,在蔡元培的影响下,1912年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了“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教育宗旨。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