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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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

根据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社会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家庭及其儿童获得广泛的保护和协助权、婚姻自由、母亲儿童受特别保护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权;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受教育的权利;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