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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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管理(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Protected Monuments),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管理目的是保护文物安全,使环境免遭破坏。

简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不久,政务院发布了《古遗址和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办法》。195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公布了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开始了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管理。1961年3月4 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多次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使之成为文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1963年4月17日,文化部颁发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8月27日,文化部又颁发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初,文化部文物局在河北省易县召开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大型古遗址保护工作座谈会,交流了勘察大型古遗址、划定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建立科学记录档案等经验,进一步推动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1982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树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保管机构、划出建设控制地带等。

公布文物保护单位

政权机关(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正式列入国家有计划的、科学的管理之中。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六大类: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石窟寺、古建筑和历史纪念建筑、石刻和其他、古遗址、古墓葬。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县级、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级,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保管机构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机构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较高价值和全省意义的文物,以及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文物,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或直接指定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划定保护范围

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划出的一定区域,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及其周围的环境风貌不受破坏。文物保护范围的大小,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形成的历史以及类别、规模(或体量)、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划定,一般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又称安全保护区,系为保护文物本身安全而划定的区域。一般保护区也称影响范围,大于重点保护区。划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古遗址和古墓葬的一般遗存,保护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环境风貌以及重点保护之外的文物史迹,以利于保护、研究、游览或观赏。

单体文物如独立存在的石碑、经幢等,也可只划一个保护范围,注意保护环境风貌。   

划定保护范围的具体工作,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保管机构负责,按文物法规(见中国文物法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批准、公布的保护范围,具有法律效力。   

树立标志说明

文物保护单位应树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使人们从标志内容了解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和日期、树标机关,明了该处文物受国家保护;另外还可从说明牌内容了解该处文物建造形成的时代和时间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价值。

设立记录档案

用各种方法(或手段)记录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资料。主要包括可为科学研究和保护、修复、修缮、发掘等提供科学资料的文献、文字记录、照片、实测图、拓片、模型、录像、影(视)片等。档案资料从时间上分为历史和现状部分;从性质上分为科学资料和行政管理资料两大部分。它是研究该处文物和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的依据,是文物科学保护、管理的基础。记录档案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保管机构负责建立,之后要不断补充。后续的材料要随时向保存记录档案的单位寄送,以保持各保管记录档案单位档案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文物保管机构如有变动,须处理好档案归属或移交工作,严防损失和流失。   

①文字资料。记录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文字记录、文献、大事记、简介和管理材料;   

②图纸资料。文字资料的补充。古建筑、石窟寺等文物的实测平面、立面、断面图,可真实、形象地记录一座建筑的形式、结构、法式特点以及规模大小等,是保护、维修、研究以至复原的科学依据;   

③照片资料。图纸的辅助材料。从文物保护单位或某一座建筑的不同角度拍摄的全景和局部特写照片;   

④拓片资料。碑碣、题记、艺术雕刻、花纹和铭文等重要材料。

设立保管机构

文物保护单位应由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工作有:   

① 对保护管理的文物进行系统的、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文物的历史和现状,有计划地建立记录档案,开展科学保护研究、试验工作以及有关学术活动;   

②做好古建筑、纪念建筑、石窟寺等保养、维修工作,如经常性的扫垄、构抹。维修和修缮工程要贯彻保持原状的原则;   

③举办文物陈列展览,编印各种文物材料,向观众宣传文物和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对中国观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④做好文物藏品保管工作。及时做好文物、标本登记、编目、入库等工作,作到帐物相符。对一级文物藏品要专柜或专库保管。还要制订文物库房保管制度,严防文物丢失、损坏和被盗;   

⑤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等要做好防火工作。整理环境,防止人为和自然的破坏。   

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之外划出一定区域,控制新的建设项目和新建筑物的高度、体量等,保持文物保护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环境风貌。   

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要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具有时代特点和风格。古代建筑物与风景连在一起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包括风景部分,使文物风景不受破坏。如一些古建筑、石窟寺与名山大川联系在一起,有不少风景点是借景,要考虑在它们之间形成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景观。建设控制地带的大小,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划定。   

划定工作应在政府领导下,由文化行政管理和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勘察,收集各方面资料和数据,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环境以及当地发展规划,深入研究后提出划建设控制地带的方案,上报审批。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有污染的工厂和高层建筑或构筑物;对已有的工厂、建筑物应区别情况限期治理、改造、搬迁或拆除。如因特殊需要,须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和用途等都应有具体要求,与古建筑、纪念建筑等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破坏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不同,对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要求也有区别。如在古建筑重点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及有毒和腐蚀性物品;一般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砍伐古树名木以及一切危及文物和周围环境风貌的活动;在古遗址重点保护范围内,严禁乱挖、乱掘等扰乱文化层堆积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保护规划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时代、价值、现状等,在进行勘察取得详细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同时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保护措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解决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生产建设的矛盾。

使用单位的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中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除设立博物馆、保管所和辟为游览场所外,如需作其他用途,须报原公布机关 (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做到:①经常维护、保养,整理环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②维修建筑物,应遵守坚持保持原状的原则,不得任意拆改、增建。③做好防火工作。宗教活动场所对灯火和香火要严加管理;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设香火和功德箱。④做好建筑物现状记录、登记、调查、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建立记录档案。⑤做好文物藏品登记、建帐、编目、登卡,并妥善保管。⑥向游人宣传文物和文物法规,对损坏文物者作出处理。⑦定期检查,向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汇报保护情况。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的保护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须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迁移或拆除之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物做详细文字记录,实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和大样图等,拍摄各种资料,临摹壁画,等等。在拆除过程中,做好各种构件编号、登记、拍照和拆除记录,分类码放构件。迁移的建筑物,要选好新址,按文物保护单位原来的建筑布局、建筑物形式和结构,利用原来的材料,重新复原。拆除不再复原的建筑物,其建筑构件、艺术品、附属文物如碑碣、匾额等,由博物馆或文物保管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