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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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英语:New Institutionalism Politics),20世纪80年代在欧美兴起的一种政治学研究范式。主张政治制度对于个体的政治行为和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文化和社会心理以及历史上的偶然事件均对个人的政治行为和社会的政治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出现受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启发。新制度经济学一反西方主流经济学视制度为常量,只研究既定制度下微观经济活动的方法,主张制度及其变迁对经济绩效产生决定性作用。它对制度的作用、制度变迁的分析等为政治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建立在对行为主义政治学反思和批评的基础之上。它反对行为主义的基本假设,包括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价值中立、国家和其他政治组织的非主体性等,主张方法论的集体主义,主张以国家为研究中心,重提价值观等文化因素对个人的塑造。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是相对于旧制度主义的,它的出现可以看作是制度主义的复兴,但不是简单地重复旧制度主义,而是在重提制度的学术意义的同时,吸收了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的经验主义方法,比旧制度主义的研究工具更为丰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不是一种完整的理论,而是一簇流派,包括规范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国际制度主义等,其中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影响较大,尤以历史制度主义影响最大。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J.G.马奇、J.P.奥尔森、B.G.彼得斯、P.皮尔逊等。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包括制度的含义、构成、起源、变迁、个人行为与制度的关系、制度与文化的关系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制度是规则,具有指导和规范个人的作用。制度建立在人们的共识的基础上,由正式的程序、规定,非正式的惯例、习俗组成,甚至包括符号系统、道德标准和意识形态。制度的存在体现一种均衡,即社会中形成了稳定的行为方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从功能主义方法解释制度,认为制度是为了解决集体行为的困境而设立的。在制度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从个体出发解释制度,认为个人先于制度,制度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互动的结果,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坚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认为个人的行为应从其所在的制度或组织来解释,制度先于个人,制度和组织塑造着个人的偏好,历史制度主义尤其是社会学制度主义持此立场。关于制度的产生也可归纳为两种看法:一种主张制度产生于群体内部的自然演化,其维持依靠个体成员的自律,不需要外在的强制,社会学制度主义以此来说明道德、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决定作用;另一种认为制度是设计出来的,需要正式的机制强制实施,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坚持这种观点。历史制度主义则涵盖这两种看法。关于制度变迁,影响较大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概念进行政治学转换,主张制度变迁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制度的结果并不全部在设计者的预料之中。制度一旦形成,受报酬递增机制的作用,具有自我强化的倾向,从而导致路径依赖。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微小的或偶然的事件可能引起结果的重大变化。制度的强制性使得个人难以轻易退出制度,相反,制度具有鼓励个人主动维系制度的功能,个人和组织的这些活动又反过来强化了制度,形成一种正反馈的过程。政治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使得政治过程的交易成本明显高于经济过程,为了避免承担高成本,政治行为者倾向于维持已有的制度,即使这种制度已经处于低效状态。政治权力分配的非对称性造成掌权者倾向于利用所掌握的权力来强化自己的地位,原有制度因此而被强化,因此,制度变迁并非都是为了提高效率,有时提高政府的合法性也是变迁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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