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汉语拼音:Chaosheng;英语:Plutocrat),中国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
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会审的囚犯是社会危害性较小或有特殊情况已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死囚。
清代有朝审、秋审之分。会审刑部提出处理意见的京师地区应死监候犯人,为朝审。
对于京师地区案件,先由刑部酌情拟定意见,然后于每年夏历八月定期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各部尚书、通政使、詹事、科道等,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宣读罪状及定拟情实、缓决、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况,奏请皇帝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