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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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system of protection for the worker under age),由于生理特点,国家对未成年工人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范。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这类法律。有些国家颁布了单行法规,或在劳动法典中规定了关于劳动条件的专门条款。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立法,各国一般在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夜班劳动、繁重体力劳动方面做了限制性规定。未成年工就业年龄,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为16岁,危险工作规定为18岁,英国规定为16岁,日本规定为15岁,联邦德国、菲律宾、瑞士规定为14岁等。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未成年工有一些特殊保护规定,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未成年工、尤其是童工仍为资本家压榨和剥削的对象。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1979年全世界被迫从事体力劳动的15岁以下儿童达5200万,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情况更为严重。如有些国家对于从事家庭劳动的童工,在有关雇佣契约的立法上没有限制规定。企业主为逃避交税和支付较高工资,而解雇成年工人,将一些传统工业品包给私人家庭生产。从事这些生产的儿童,不仅工作时间长,而且没有假期和社会福利。。

在中国,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立法,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斗争的目标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次劳动大会都曾提出对童工、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的决议。在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中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曾作出规定,如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16岁到18岁未成年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超过4小时,未满14岁者禁止雇佣。并规定未满18岁者不得做夜班工作和从事特别笨重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1949年 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保护青工的特殊利益。在中国历次颁布的宪法中也有类似的原则规定。1961年劳动部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生产实习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1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2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3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参加夜班劳动。在有些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法规中,原则上规定不准招用16岁以下的少年,因特殊需要而招收未满16岁少年时,必须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未成年工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也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深水作业等有害生理健康的工作;不准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及夜班工作;在可能范围内,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