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宏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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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宏祚(1630-1700),字徽荫。清代济南历城人,朱昌祚之弟。清顺治五年(1648年)乡试中举,授盱眙(今江苏盱眙)知县。上任后,针对当地好勇斗狠,争讼繁多的旧俗,制定律文,明令禁止,风气为之大变。还主修《盱眙县志》。某年大旱,朱宏祚赈饥得法,不但本县民众安居乐业,邻县到这里逃生的也超过万人。

  康熙十四年(1675年),朱宏祚升刑部广东司主事。后历任刑部员外郎、兵部督捕郎中、直隶天津道佥事、直隶守道参议。在直隶任内,平抑盐价,凡旧例累民者力为请免。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破格擢升为广东巡抚。过庾岭时,察知夫役因往来使者需索太多,负担非常沉重,便下令将额外的勒索摊派全部革除,并致牒兵部,以后凡有使者过境,一律由驿站供应,不得再额外勒索。广东自三藩之乱以来,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人民苦不堪言,朱宏祚将其全部革除,并整顿盐政,惩治诬枉,安定社会。还疏请蠲免吴川、临高、澄迈三县积欠赋税十二万多两。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调任闽浙总督。康熙三十三年,逢朝廷对官吏进行考核,朱宏祚疏言“福建地瘠民佻”,康熙帝阅后极为不满,斥责朱宏祚失言,下部议处,结果被罢官。三十九年(1700年)又被任命监修河南河工,因积劳成疾,卒于淮南高良闸工地。

  朱宏祚遇事敢做敢当,曾称:“当为人所不肯为、不敢为者。”时人谓其“无愧斯言”。撰有《清忠堂奏疏》。子朱绛、朱纲,分别官至广东布政使和云南、福建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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