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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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village community),由许多个体家庭按地域结合起来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是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一种过渡形式,在不同地方,又名乡社、邻社、农村公社、土地公社。   

村社由原始社会的父权制氏族公社发展起来。父权制氏族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它由一个男性家长及其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所组成。在这种氏族公社中,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土地,共同消费,共同占用剩余产品。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单位逐渐由氏族过渡到氏族中的父权制大家族,后来又过渡到个体小家庭。同时,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使不同氏族的成员互相迁徙和杂居,原来的血缘关系纽带日益松弛,于是出现了按地域关系结合起来,以互相毗邻、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家庭为单位组成的村社。   

村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村社保留了土地公有制,耕地由村社掌握,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定期重新进行分配,森林、牧场、水源等供全体村社成员公用。另一方面,村社成员的住宅、宅旁园地及农具、耕畜等,已由公社的共同占有演变为由各家庭私人占有;产品也由共同占有,按消费的要求进行分配,变为由各家庭自己占有。这种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两重性,是村社在经济上的主要特征。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村社内部各个家庭出现了贫富差别,交换的发展更助长了这种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担任公职的上层分子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的家庭谋私利,侵吞公共财产,削弱了村社的公有制基础。与此同时,村社的耕地原来是定期重新分配的,后来这种分配不经常进行,最终变为由各个家庭长期占用,以至成为私有。至此,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村社便趋于瓦解,为阶级社会所替代。   

但是,在一些地区,村社的组织曾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于奴隶社会以至封建社会。诸如土地的公有私用,部分土地(森林、草地、河流、池沼等)的公有公用,以及村社制度在成员权利、义务、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残余,都曾保留很长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