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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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英语: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1950年11月4日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于罗马签署的关于欧洲人权的区域性公约。又称《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3年9月3日生效。至2002年1月1日,缔约国共41个。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保障在其管辖内的每个人都获得如下的权利与自由,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权,任何人不得被视为奴隶或受到奴役,人人享有自由与人身安全,有权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法律及惩罚应不溯及既往、隐私权和家庭生活权,人人有思想、良心、宗教信仰及言论自由,有自由结社、和平集会的权利。人们享有的上述权利应是平等的,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国家当局寻求有效的救济。为了保护公约中的义务在各缔约国得到遵守,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两个专门机构。从1950年到1992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还先后通过10项议定书,对公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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