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理论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正义理论英语:theory of justice),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评价社会政治制度和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的学说。它涉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特别是一种社会制度下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分配方式。依其应用的对象,可分为社会正义、政治正义、经济正义、法律正义、道德正义等。

正义理论最早产生于古代希腊。正义概念的希腊文源于正义女神狄凯(Dike),其形象是手持标尺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适、适当和公平。其词义与拉丁文的“手指”(digitas)和“正直”(directe)可能出于同一更古老的语言,意为对正直道路的指示。

在古代希腊,正义最初是由神的权威来保障的某种宇宙秩序。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政治学上的善,认为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关系中。

在整个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认为,国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正义。近代自然法学派把正义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从抽象的人性中引申出正义原则,把自然法、自然权利作为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基础。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I.康德发展了正义理论。他区分了道德正义和政治法律正义,并阐述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正义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必须是普遍的道德法则。以J.边沁为代表的近代功利主义者把功利作为正义的基础,把是否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法律和政府行为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对正义理论进行的讨论中,实证主义法学派把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美国政治哲学家J.B.罗尔斯提出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他阐述了作为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①平等自由原则。②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根据他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等,都要平等地分配,而不平等的分配只有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当代另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R.诺齐克提出与罗尔斯对立的正义观,他将个人权利作为首要价值,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不平等不等于不正义,正义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参见


→ 学科目录: 政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