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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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英语: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并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指有关法律比较的知识。“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等词,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对大多数法学家来说,“比较法”这一名称是约定俗成的。

比较法研究的历史发展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C.-L.de S.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曾对东西方各国很多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因而被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19世纪中叶以前,比较法学还没有重大发展。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开始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终于被确定,比较法学被认为是法学中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法英两国于1869、1895年先后成立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作用等问题。1924年国际比较法科学院在海牙成立。另一个主要的国际比较法学组织是出版《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的国际法律科学学会,它的原名是“国际比较法委员会”,自1995年2月改用现名。

比较法学的作用

比较法学的作用或任务可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

立法中的作用

每个国家在立法工作中都会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国的立法主要根据本国国情,总结本国经验,但也借鉴了外国立法中对中国有用的经验,不仅在起草涉外法律方面,而且在起草非涉外法律方面,都有所借鉴。

执法、司法和律师业务中的作用

行政、司法机关都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例如中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26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比较研究某些典型的有关法律,进行合理的选择。

协调各国法律的作用

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人们比以往更注意协调各国的法律,在维护各国主权基础上制定在特定范围的涉外立法,特别在国际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为了起草这方面的立法,必须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比较法学有助于本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它引导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进入一个新的、本国法以外的广阔领域,即比较法的丰富知识,这也促进他们加深对本国法的了解。

比较法学的方法

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一般认为前者指对不同法系与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的比较;后者指对具体法律规则或制度之间的比较。

2.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

3.文化比较。

4.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

法系的概念及其分类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它对比较法学极为重要,但其含义却不很确定。一般地说,它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一定法系不同于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依社会制度不同而将当代世界上的法律划分为资本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律,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是一种基本的划分,但仅有这种划分,对比较法学显然是不够的,因而法系的划分十分必要。西方国家法律按其传统不同,分为大陆法系(即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即普通法法系)。它们都是资本主义法律,有很多共同点,但在法律形式,即法律渊源、分类、适用法律的技术、诉讼制度、法律术语等方面,有很多差别。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90年代初以来,世界上法律领域中发生了涉及法系划分的巨大变化。除西方两大法系的变化外,主要是以苏联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的消失。在苏联绝大部分地区,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正在缓慢形成。自1979年以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已取得了巨大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对世界上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如何进一步分类,还有待研究。

中国的比较法学

在中国历史上,也具有比较法研究的传统。从战国的李悝到清末的沈家本,在编定法律时都曾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就比较法著作而论,清代薛允升编《唐明律合编》、近人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等书,都是对历史上不同朝代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特别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比较法学有了明显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立法工作中,注意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律对中国有用的经验。

2.出版了较多比较法和外国法专著、译著和论文。

3.出版了少数直接有关比较法与外国法的刊物。

4.少数高等院校设立了比较法与外国法小型研究单位。

5.中国法学家与外国比较法研究单位或比较法学家经常进行交往,中国邀请许多外国法学家来讲授比较法和外国法,接受外国学生或教师来中国学习和进修,中国也有不少学生和中青年教师去外国学习、进修、讲学和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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