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措施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事强制措施汉语拼音mín shì qiáng zhì cuò shī),(civilsuits,coercive measure in),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5种。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发生;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2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①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②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③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时,应先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具体意见,然后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一般应当庭进行,但需记明笔录。采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