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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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壮明代为备御北边和维持社会治安而组织的地方武装。又名士兵、民颖、会手、刽手、民壮、机兵等。依承担之职责又有巡捕民壮、巡盐民壮、盐捕民壮、常随民壮之分。初为招募,后在民户中编派。

正统十四年(1449)九月,土木之变发,明军失败,朝廷遂令各处招募民壮,令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天顺元年(1457),又令招募民壮。应募者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免粮五石,另免户下二丁,以资供给。弘治二年,朝廷下令,民壮由招募改为佥派。规定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身体健壮者可派为民壮。方七八百里以上的州县,每里佥派两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佥充者春、夏、秋三季月操两次,冬季操三日歇三日。被佥民壮遇警调集期间,官府给行粮,余悉照天顺元年例。弘治末,民总壮数为三十万。嘉靖二十二年(1543),明王朝为防御倭寇的侵扰,一度令各地增佥民壮,州县大者千名,次六七百,小者五百。佥派民壮主要根据里甲人户的等则,按丁粮多寡编派。弘治十一年,规定每十年通行查审民壮一次,老、残、病者除名更换。

民壮初设时,曾起过补充卫所军队的作用,后由于各级官吏或受贿卖放,或冒支月粮,或以低价雇募孱弱之人,或以无赖罪囚代应查点。弊端百出。民壮既缺乏训练,又经常受官府私役。苦累不堪,逃亡相继。故嘉靖年间(1522~1566),各地民壮相继纳银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