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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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区域自治汉语拼音mín zú qū yù zì zhì),(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各民族在单一制或联邦制的多民族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法律的规定,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是以民族区域原则或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或凡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文化、习俗、经济条件及其他民族特点的居民聚居区,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享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又是自治政权,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又依法行使自治权,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能够从各民族不同的具体情况出发,依据各民族人民的意愿来解决民族问题,把国内包括自治区域内各民族团结起来。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其中各少数民族人口为5000余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