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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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歧视(national discrimination),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它是剥削制度和专制制度的产物,是由地主、资产阶级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特别是帝国主义压迫民族征服、掠夺、统治其他民族的行动引起的,而由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仇恨、进行民族主义的欺骗宣传加以推动。它可以表现为在政治、经济、文化及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对其他民族的限制、约束和压制。依据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民族歧视包括在种族歧视概念之内。所以,这个公约对于民族歧视同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即废除民族压迫制度,民族歧视成为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目前,世界不少地区仍然存在民族歧视。这种歧视既有公开的、法律规定的,也有隐蔽的、事实上存在的。民族歧视对各民族劳动人民团结起来,争取阶级解放和民族解放的事业十分有害。只有消灭剥削制度和民族压迫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逐步消除民族歧视,在各民族之间实现真正平等,建立相互信任、尊重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