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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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civil law),一定社会中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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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汉语拼音]]:<span style="color:#FF00FF;">mínfǎ</span>;英语:civil law),一定社会中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 民法的历史类型 ==
 
== 民法的历史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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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及时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买卖、加工承揽、基建包工、房屋租赁、运输、仓储保管、保险、借贷、借用、结算、储蓄等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4、1964年曾先后两次组织、领导民法起草,但都被迫中断。1978年后,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大量民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有《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矿产资源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数十部。此外,国务院也公布了大量的民事、经济法规。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及时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买卖、加工承揽、基建包工、房屋租赁、运输、仓储保管、保险、借贷、借用、结算、储蓄等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4、1964年曾先后两次组织、领导民法起草,但都被迫中断。1978年后,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大量民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有《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矿产资源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数十部。此外,国务院也公布了大量的民事、经济法规。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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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法的体系''' 以《民法通则》为主,辅以单行法规,构成了中国民法的体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①民事主体制度。它包括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法人等制度。②所有权制度。主要从商品关系的角度对所有权进行保护。③债的制度。主要反映商品交换或财产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包括债与合同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反映买卖、承揽、运输、信贷、保管、租赁、保险等商品交换关系的具体合同制度。除以上三项核心内容外,中国民法还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财产继承制度、以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民事法律制度。
 
  '''中国民法的体系''' 以《民法通则》为主,辅以单行法规,构成了中国民法的体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①民事主体制度。它包括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法人等制度。②所有权制度。主要从商品关系的角度对所有权进行保护。③债的制度。主要反映商品交换或财产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包括债与合同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反映买卖、承揽、运输、信贷、保管、租赁、保险等商品交换关系的具体合同制度。除以上三项核心内容外,中国民法还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财产继承制度、以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民事法律制度。

2017年8月15日 (二) 01:01的版本

  民法汉语拼音mínfǎ;英语:civil law),一定社会中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民法的历史类型

  民法是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产生、发展,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即简单商品经济阶段、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阶段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与此相适应,也存在着3种历史类型的民法。

  前资本主义民法 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类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为典型代表。至少在公元2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就已系统整理、编纂了私法。如161年左右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就把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大体上奠定了近现代民法的结构体系,确立了人格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民法史上乃至法制史上最早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念。它的局限性在于,奴隶在罗马法上不具有独立人格,不属于人的范畴,而是权利客体;妇女和家属也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资本主义民法 18世纪末叶~19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制定的民法,反映并调整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法国民法典》把诉讼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摆脱了罗马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状态,并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3项基本原则,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1896年制定公布、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其最大特点在于: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内容上带有新的时代烙印;它吸收了罗马法研究的丰硕成果,直接采用许多学理概念和抽象思维。在内容上,法典按“社会观点”,规定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一般性条款;对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企业,规定了详尽的法人制度;规定了不利于契约弱者的“表示主义”条款;并对中小私有者的所有权加以限制。在结构体系上,采用设立总则的学说汇编体系,将民事主体制度从亲属制度中独立出来,逻辑严谨,风格独特。

  社会主义民法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主要任务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指导下合理地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积极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历史上最早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是十月革命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及时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买卖、加工承揽、基建包工、房屋租赁、运输、仓储保管、保险、借贷、借用、结算、储蓄等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4、1964年曾先后两次组织、领导民法起草,但都被迫中断。1978年后,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大量民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有《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矿产资源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数十部。此外,国务院也公布了大量的民事、经济法规。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国民法的体系 以《民法通则》为主,辅以单行法规,构成了中国民法的体系。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①民事主体制度。它包括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法人等制度。②所有权制度。主要从商品关系的角度对所有权进行保护。③债的制度。主要反映商品交换或财产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包括债与合同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制度,以及反映买卖、承揽、运输、信贷、保管、租赁、保险等商品交换关系的具体合同制度。除以上三项核心内容外,中国民法还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财产继承制度、以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共9章156条,核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①民法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联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③法人成立条件;④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⑤诉讼时效制度;⑥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⑦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等;⑧债的担保制度;⑨民事责任制度;⑩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涉外民事和经济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主要有:①平等原则。它是《民法通则》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能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③等价有偿原则。④公平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⑥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⑦民事活动必须要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⑧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⑨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原则。